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现在面对一个难题:假如证实当时的入籍人是以虚假的陈述骗取的国籍,是否可以撤销他的德国国籍?基本法是禁止撤销国籍的。但问题没那么简单,甚至为此而修改基本法也是可能的。
德国护照
这位原尼日利亚公民在申请加入德国籍时称,他有工作,可以养活他自己和家庭。而这是加入德国籍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。然而现在查明,以他的名义在那个企业工作的,实际上是另外一个人。于是,他所在地区-南部普弗尔茨海姆-的主管当局撤销了他的德国籍。为此,这个尼裔德国人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了申诉。
通常的观念导致迅速的决定,普弗尔茨海姆的主管庭长威尔弗利德.哈瑟梅尔就是根据这个简单观念作出简单决定的:这个尼裔入籍人是骗来的国籍,他给德国公民抹黑,因此他的德国籍必须撤销。
然而,哈瑟梅尔庭长知道,撤销国籍不是那么简单的事。德国基本法规定得很明确:基本法第16章里写着:不允许撤销任何德国人的国籍。然而,对基本法的这一章,卡尔斯鲁厄的德国最高法官们的解释互相间有着极大的不同。
尼裔德国人的律师引证这条法律,指出撤销他的委托人的国籍是绝对不允许的。他指出,在基本法里也没有规定,非正当手法取得的入籍可以撤回。此外,也要看到撤销国籍的后果:怎么处理受涉者的妻子和孩子?他们是由于丈夫和父亲的入籍才得以入籍的。这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。
这位律师还指出,撤销国籍将导致这位原尼日利亚人成为无国籍人,因为尼日利亚的法律状态很难评估。最后一条申诉理由是:这个人现在真的可以工作,也可以养活他的家庭了。难道要把他的欺骗行为永恒化吗?
联邦和巴符州政府的代表们对此案的看法自然完全不同。在昨天在卡尔斯鲁厄庭上(当事人也在场),政府代表们指出,这位原尼日利亚人没有权利引据基本法,因为他是故意地骗取了国籍。因此,这个入籍是违法的。基本法不保护不诚实的入籍。必要是,这个骗子应该承担无国籍的后果。政府代表们认为,国际法也是这样规定的。骗来的国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撤销。
需要考虑到的是:当议会委员会1949年撰写关于根本上撤销国籍的基本法第16条时,根本还没有考虑到骗取国籍的问题。通过禁止开除国籍,立法者们主要想要杜绝当年纳粹的做法,其中包括出于种族原因撤销国籍。
是要对基本法第16章重新铨释,还是在某些情况下放宽这一禁令,这是现在需要当庭辩论的问题。估计,联邦宪法法院将于明年春天作出有关判决。
此外,不能跟那些持双重国籍的土耳其-德国籍人混为一谈,即拿到了德国国藉后又申请了土耳其籍的人。在后者情况下,德国国籍自动失去,因为德国法律规定,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持有一个以上的国籍。
还有些人,在加入德国籍后,在不让德国当局知道的情况下,又去申请了别的国籍(多半是原来的国籍)。在这种情况下,一旦德国当局得知,当然也有权撤销其德国国籍。
德国之声版权所有
http://www.dw-world.de